每到年底,總能聽到民工討薪的坎坷故事,勞動監察支隊、信訪局、市政府、明山區政府、區公安分局、區信訪局、區勞動監察支隊、遼寧省信訪局……說起來,部門各個都有權,可為啥現在還是原地“打磨磨”?
  我們不是有“支付令制度”嗎?2008年1月開始實施的《勞動合同法》明確規定: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,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,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。工資支付令有著快捷、低成本、具有強制執行力等優勢。
  我們不是已經把惡意欠薪入罪了嗎?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已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了刑法調整範圍。犯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並處或者單處罰金;造成嚴重後果的,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處罰金。單位犯該罪的,對單位判處罰金,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。
  可是,在這一條條的法規下,民工們為何還是那麼無助無奈呢?依法討薪,為什麼還這麼難?
  艱難討薪的背後,折射的是一些部門“踢皮球”式的工作作風難改。中央提出“反四風”,從這些政府部門的工作態度看,根本沒有真正把農民工的利益放在心上。這種推諉拖延的“太平官”做派,著實讓人寒心。
  所以,這正是我們最憂心忡忡所在:在依法治國的進程中,法律如果不剛性起來,如何捍衛社會的正義和公平?又如何保障每一個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?執行力、工作作風如此疲軟,群眾的利益誰來捍衛?
  (浙江 吳杭民)  (原標題:杜絕討薪“馬拉松” 應該啟動責任倒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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